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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电竞涉农税费优惠方针指引汇编
发布时间:2024-05-19 06:29:56 来源:安博电竞网站 作者:安博电竞app官网 点击数量:13

  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乡村电网保护费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收取的乡村电网保护费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乡村电网保护费增值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电网保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591号)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出产的电力,可挑选依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57号)

  对水利设备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备用地征免土地运用税问题的规则》((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严重水利工程建造基金免征城市保护建造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严重水利工程建造基金的城市保护建造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告诉》(财税〔2010〕44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办理单位向乡村居民供给日子用水获得的自来水出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既向乡镇居民供水,又向乡村居民供水的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办理单位,根据向乡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份额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施行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67号)

  从事《公共基础设备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则的乡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出资运营的所得,自项目获得第一笔出产运营收入所属交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施行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67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办理单位自用的出产、办共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关于既向乡镇居民供水,又向乡村居民供水的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办理单位,根据向乡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份额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施行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67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办理单位自用的出产、办共用土地,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关于既向乡镇居民供水,又向乡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办理单位,根据向乡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份额免征乡镇土地运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施行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67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办理单位为建造饮水工程而接受土地运用权,免征契税。关于既向乡镇居民供水,又向乡村居民供水的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办理单位,根据向乡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份额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施行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67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办理单位为建造饮水工程获得土地运用权而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造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关于既向乡镇居民供水,又向乡村居民供水的乡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办理单位,根据向乡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份额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施行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67号)

  乡村居民在规则用地规范以内占用犁地新建自用住所,依照当地适用税额折半征收犁地占用税;其间乡村居民经同意搬家,新建自用住所占用犁地不超越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犁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展开变革委 国家动力局关于可再生动力展开基金征收运用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财综〔2011〕115号)

  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规模是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悉数出售电量,但下列电量施行免征: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办理操作规程的告诉》(财监〔2006〕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

  交税人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入股等办法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出产者用于农业出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建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清晰国有农用地租借等增值税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2号)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出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栽培、养殖、养殖的专业用地,不包含农副产品加工场所和日子、办共用地。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的告诉》(国税地字〔1988〕15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协作制变革后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接受原团体经济安排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乡村团体产权制度变革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55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以及代行团体经济安排功能的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回收团体财物而接受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乡村团体产权制度变革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55号)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以及代行团体经济安排功能的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回收团体财物而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乡村团体产权制度变革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55号)

  团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人及宅基地、团体建造用地的地上房子所有权人

  对乡村团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团体建造用地运用权及地上房子确权挂号,不征收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乡村团体产权制度变革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5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交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方针的告诉》(财关税〔2016〕26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方针办理办法的告诉》(财关税〔2016〕64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十三五”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方针免税额度办理的告诉》(财关税〔2020〕4号)

  经国务院同意,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规模》所列进口饲料规模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告诉》(财税〔2001〕82号)

  饲料出产企业出产出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协作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办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39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交税人出产出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告诉》(财税〔2008〕56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交税人出产出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告诉》(财税〔2007〕83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出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1〕1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品交税规模注释〉的告诉》(国税发〔1993〕151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出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1〕1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品交税规模注释〉的告诉》(国税发〔1993〕151号)

  1.2019年4月1日起,交税人购进农产品答应依照农产品收买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间,购进用于出产或托付加工13%税率货品的农产品,依照农产品收买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交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施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则履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18〕3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布告2019年第39号)

  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质料出产出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归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规模,其购进农产品不管是否用于出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告诉》(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施行办法》的规则抵扣。

  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分可商同级财政部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告诉》(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施行办法》的规则,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色,挑选部分职业展开核定扣除试点。

  3.试点交税人能够选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办法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告诉》(财税〔2012〕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职业规模的告诉》(财税〔2013〕5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3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18〕3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布告2019年第39号)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生果、坚果的栽培;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行、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生果、坚果的栽培,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栽培,林木培养和栽培,家畜、家禽养殖,林产品收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行、农机作业和修理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栽培,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运营形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出产企业,能够享用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农产品初加工规模(试行)〉的告诉》(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规模的弥补告诉》(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48号)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栽培业、养殖业、养殖业和捕捉业,获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税费变革试点区域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30号)

  进入各类商场出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人获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场内的运营者和其运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出售者不是“农人”的和不是出售“自产农产品”的,一概依照“农人出售自产农产品”履行方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履行税收优惠方针、促进农人增加收入的告诉》(国税发〔2004〕13号)

  交税人供给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稳妥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事务,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告诉》(财税〔2004〕66号)

  (四)依照法律规则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安排驻华代表安排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采纳“公司+农户”运营形式从事畜禽养殖,交税人回收再出售畜禽,归于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交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采纳“公司+农户”运营形式出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8号)

  农人专业协作社出售本社成员出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出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人专业协作社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交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

  农人专业协作社向本社成员出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人专业协作社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81号)

  2019年4月1日起,交税人购进农产品答应依照农产品收买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核算抵扣进项税额;其间,购进用于出产或托付加工13%税率货品的农产品,依照农产品收买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交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人专业协作社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告诉》(财税〔2018〕3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布告2019年第39号)

  农人专业协作社与本社成员签定的农业产品和农业出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人专业协作社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转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转环节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75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包含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运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对一起运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场和农贸商场运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买卖场所面积的份额承认征免房产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施行农产品批发商场 农贸商场房产税 乡镇土地运用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商场、农贸商场(包含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运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对一起运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商场和农贸商场运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买卖场所面积的份额承认征免乡镇土地运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施行农产品批发商场 农贸商场房产税 乡镇土地运用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12号)

  国家指定的收买部分与乡民委员会、农人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买合同,免纳印花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

  对出售自产的以餐厨废物、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使用上述资源发酵发生的沼气为质料,出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及电力、热力,施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方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告诉》(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归纳使用增值税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90号)

  49.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质料出产资源归纳使用产品施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对出售自产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为质料,出产的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碳、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施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方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告诉》(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归纳使用增值税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90号)

  对出售自产的以抛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质料出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施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方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告诉》(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归纳使用增值税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90号)

  对出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秆为质料出产的纸浆、秸秆浆和纸施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方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归纳使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告诉》(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归纳使用增值税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90号)

  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首要原材料,出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获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资源归纳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发布〈资源归纳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告诉》(财税〔2008〕117号)

  53.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质料出产电力等产品施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含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首要质料,出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获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资源归纳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发布〈资源归纳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告诉》(财税〔2008〕117号)

  交税人从事沼气归纳开发使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获得第一笔出产运营收入所属交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展开变革委关于发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告诉》(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备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10号)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安排向农户发放小额告贷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撑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施行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22号)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安排农户小额告贷的利息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支撑乡村金融展开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施行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22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告贷危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告贷和中小企业告贷进行危险分类后,依照以下份额计提的告贷丢失准备金,准予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告贷和中小企业告贷丢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85号)

  金融企业涉农告贷、中小企业告贷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回收,应根据涉农告贷、中小企业告贷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则核算承认告贷丢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告贷余额不超越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根据向告贷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载(包含司法追索、电话追索、函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载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一起签章承认),核算承认丢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告贷余额超越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根据有关原始追索记载(应当包含司法追索记载,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一起签章承认),核算承认丢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告贷余额超越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理办法〉的布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则核算承认丢失进行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告贷和中小企业告贷丢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财物丢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5号)

  乡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乡村资金协作社、由银职业安排全资建议建立的告贷公司、法人安排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区域的乡村协作银行和乡村商业银行

  乡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乡村资金协作社、由银职业安排全资建议建立的告贷公司、法人安排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区域的乡村协作银行和乡村商业银行供给金融服务收入,能够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46号)

  60.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告贷利息收入可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交纳增值税

  中国农业银行归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变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出产建造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对中国农业银行归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变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出产建造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供给的农户告贷、乡村企业和乡村各类安排告贷获得的利息收入,能够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46号)及附件《享用增值税优惠的涉农告贷事务清单》

  6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告贷利息收入可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交纳增值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归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变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归入“三农金融事业部”变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供给农户告贷、乡村企业和乡村各类安排告贷获得的利息收入,能够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告贷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97号)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办理部分(金融办、局等)同意建立的小额告贷公司获得的农户小额告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告贷公司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施行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22号)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办理部分(金融办、局等)同意建立的小额告贷公司获得的农户小额告贷利息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告贷公司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施行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22号)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告贷、发行债券供给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供给再担保的交税人

  2023年12月31日前,交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告贷、发行债券供给融资担保获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供给再担保获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财物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施行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展开和变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规范规则的告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供给农牧稳妥事务免征增值税。农牧稳妥,是指为栽培业、养殖业、牧业栽培和养殖的动植物供给稳妥的事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方针的规则》

  2023年12月31日前,对稳妥公司为栽培业、养殖业供给稳妥事务获得的保费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支撑乡村金融展开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施行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方针的布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布告2020年第2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稳妥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地字〔198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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